□特約評論員 鄧海建
  生活中,看不慣一類人的時候,我們常常會罵他是“神經病”。這裡有個潛臺詞,就是這樣的人,最好是需要被“強制治療”的,好讓自己眼不見為凈。比如網癮,青春年華,不好好學習,虛耗在網絡上,確實讓人揪心。於是學者專家將之納入精神疾病的範疇。是病,就得治,哪管你願意不願意。6月16日,有媒體曝光,河南19歲少女在戒網癮學校被加訓致死。事實上,2004年到2014年十年間,青少年“戒網癮”慘案從未止歇。
  只是誰能想到,網絡成癮症,最初只是美國精神科醫生伊萬·戈登伯格在社區論壇內編造出來的一個玩笑。即便2004年,荷蘭人凱特·巴克在阿姆斯特丹開辦了歐洲首家網癮診治所,但兩年後,荷蘭人便宣佈他們對網癮的診療失敗,原因便是他們發現網癮不是一種精神疾病。
  然而在國內,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卻一度令人大跌眼鏡,“日均上網超過6小時即可診斷為網癮”。及至2009年,彼時的衛生部才否定將網癮作為臨床診斷的精神病,遺憾的是,成見形成,澄清不易。
  放眼望去,這些年,動不動就“被精神病”的事與人,何止愛網絡的青少年?比如有人看不慣廣場舞,他可能就覺得跳舞的都是“神經病”。在“百度知道”,正兒八經提問的還真不少———“大媽們在高速路跳廣場舞有精神病嗎”、“有的小青年還跟老太太跳廣場舞,是精神病不”……動輒懷疑人家有精神病,這卻也不僅僅是國人的思維:前幾天,一則國際新聞稱,新加坡一些精神病專家正向衛生部門提議,要求把網絡成癮症和手機上癮症列為精神疾病。不少網友在新聞後調侃稱,“自己已經與病魔抗爭了好幾年”。
  精神病的可怕,顯然不僅僅在於疾病本身的病理表現,而在於它可能被強制或變相強制治療。有兩個例子,耐人尋味:一是《精神衛生法》自2013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耗時27年才掀開面紗的法律,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層面,被社會寄予厚望;二是2013年10月,鄭州部分社區的基層醫護人員被要求篩查本轄區內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數不低於轄區人口總數的2‰,完不成任務就要被扣分和督導。最後,衛計委不得不出面表態稱,鄭州攤派精神病指標不合理。結合戒網癮學校常年生意興隆的現實來看,一旦某類人群被貼上“精神病”的標簽,似乎終究逃離不了被排斥、被治療、被隔離的命運。
  數年前,有篇很火的評論《人人都是精神病》,提到過一個觀點,“持不同意見者則等於精神病患者”。這跟米歇爾·福柯在《瘋癲與文明》對“瘋癲”的界定殊途同歸——— 我們看不慣的那些人,他們就是癲瘋者,就是精神病;當然,貼標簽只是第一步,關鍵是有了這樣的族類歸群為前提,我們就可以冠冕堂皇將之“跟蹤尾隨”、甚至“將它們固定起來,排斥出去”。於是,精神病就不單單是個醫學概念,而成為一種權力工具,據此排除異己,借助看似正義的程序,剝奪對方的權益與自由。
  社會一旦瀰漫了這種氣氛,公共理性與法治底線恐怕就要被洞穿。由此也得出一個結論,要讓“精神病”真正回歸疾病範疇,最根本的還是謙抑的權力要慎重伸手。
  (原標題:被貼上“精神病”的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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