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潘從武本當鋪報通訊員戴勇
  唐兵與張非兩家的住宅前後相鄰。2002年,唐兵在其舊房基礎上翻建了兩大間磚混結構房屋用於居住,後牆上開設3個窗戶。2013年7月初,張非在其住房以南,唐兵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鋼結構廠房,距唐兵房屋後牆最東邊1.1米,最西邊1.4米。唐兵認為張非新建的廠房影響了自家的採光權。雙方協商無果。唐兵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機車借款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張非賠償其因侵犯採光權、通風權等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張非向唐兵賠償4000元。張非不服,向烏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判決駁回景觀設計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同時,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城市規劃管理新竹二手餐飲設備技術規定(試行)》規定,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有關專業規範規定,其最小間距低層為6米,多層為12米,高層為18米。
  本案中,唐兵與張非宅基地相鄰,唐兵住房修建在先,張非廠房修建在後。現usb雙方房屋間距約為1.1米至1.4米之間,遠遠小於上述規範中6米的規定,對唐兵住房採光、通風等確有一定的影響。
  (原標題:廠房蓋到鄰家窗下侵犯採光權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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